. 总则
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根据2006年7月27日第152-FZ号《个人信息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法)的要求制定,规定了ООО «ВУЛКАН НОВА РУС»(以下简称运营商)处理个人数据的程序及保障个人数据安全的措施。
1.1. 运营商将遵守人权和公民权利作为开展活动的最重要目标和条件,包括保护隐私权、个人和家庭秘密权。
1.2. 本运营商个人数据处理政策(以下简称政策)适用于运营商可能获得的关于https://vulkan-nova.ru网站访问者的所有信息。
2. 政策中使用的主要概念
2.1. 自动化处理个人数据 — 使用计算技术处理个人数据。
2.2. 阻止个人数据 — 暂时停止处理个人数据(除非需要澄清个人数据的情况)。
2.3. 网站 — 图形和信息材料集合,以及确保其在互联网网络地址https://vulkan-nova.ru可访问的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
2.4. 个人数据信息系统 — 包含在数据库中的个人数据集合,以及确保其处理的信 息技术和技术手段。
2.5. 去个性化个人数据 — 结果无法在不使用额外信息的情况下确定个人数据属于特定用户或其他个人数据主体的操作。
2.6. 处理个人数据 — 使用或不使用自动化手段对个人数据进行的任何行动(操作)或一组行动(操作),包括收集、记录、分类、积累、存储、澄清(更新、更改)、提取、使用、传输(传播、提供、访问)、去个性化、阻止、删除、销毁个人数据。
2.7. 运营商 — 国家机关、市政机关、法人或自然人,独立或与其他人士共同组织和/或进行个人数据处理,并确定个人数据处理目的、需处理的个人数据组成、与个人数据进行的行动(操作)。
2.8. 个人数据 — 直接或间接与https://vulkan-nova.ru网站特定或可确定的用户相关的任何信息。
2.9. 个人数据主体允许传播的个人数据 — 个人数据主体通过同意处理允许传播的个人数据,向无限范围人员提供访问的个人数据,按照个人信息法规定的程序(以下简称允许传播的个人数据)。
2.10. 用户 — https://vulkan-nova.ru网站的任何访问者。
2.11. 提供个人数据 — 旨在向特定人员或特定人员圈子披露个人数据的行动。
2.12. 传播个人数据 — 旨在向不特定范围人员披露个人数据(传输个人数据)或让无限范围人员熟悉个人数据的任何行动,包括在大众传媒公布个人数据、在信息电信网络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个人数据访问。
2.13. 跨境传输个人数据 — 向外国国家权力机关、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的领土传输个人数据。
2.14. 销毁个人数据 — 结果个人数据不可恢复地销毁,无法在个人数据信息系统中进一步恢复个人数据内容,和/或销毁个人数据物质载体的任何行动。
3. 运营商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 运营商有权:
— 从个人数据主体获得包含个人数据的真实信息和/或文件;
— 如个人数据主体撤回个人数据处理同意,或提出停止处理个人数据的要求,运营商有权在个人信息法规定基础上继续不经同意处理个人数据;
— 独立确定确保履行个人信息法及相应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所需和足够的措施组成和清单,除非个人信息法或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3.2. 运营商应当:
— 应个人数据主体要求提供有关其个人数据处理的信息;
— 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立法组织个人数据处理;
— 按照个人信息法要求回复个人数据主体及其合法代表的申请和查询;
— 应保护个人数据主体权利的授权机关要求,在收到该要求后10日内提供必要信息;
— 发布或以其他方式确保对本个人数据处理政策的无限制访问;
— 采取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保护个人数据免受非法或偶然访问、销毁、更改、阻止、复制、提供、传播以及其他非法行动;
— 在个人信息法规定程序和情况下停止传输(传播、提供、访问)个人数据、停止处理并销毁个人数据;
— 履行个人信息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4. 个人数据主体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4.1. 个人数据主体有权:
— 获得有关其个人数据处理的信息,除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外。运营商以可理解形式向个人数据主体提供信息,不得包含属于其他个人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除非有合法依据披露此类数据。信息清单和获取程序由个人信息法规定;
— 如个人数据不完整、过时、不准确、非法获得或非处理目的所需,要求运营商澄清、阻止或销毁其个人数据,并采取法律规定的保护权利措施;
— 在为商品、工作、服务市场推广目的处理个人数据时提出事先同意条件;
— 撤回个人数据处理同意及提出停止处理个人数据的要求;
— 向保护个人数据主体权利的授权机关或通过司法程序投诉运营商在处理其个人数据时的非法行动或不作为;
— 行使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4.2. 个人数据主体应当:
— 向运营商提供关于自己的真实数据;
— 通知运营商澄清(更新、更改)其个人数据。
4.3. 向运营商提供不真实关于自己的信息,或未经他方同意提供其他个人数据主体信息的个人,按照俄罗斯联邦立法承担责任。
5. 个人数据处理原则
5.1. 个人数据处理在合法和公平基础上进行。
5.2. 个人数据处理限于实现具体、预先确定且合法的目的。不允许进行与个人数据收集目的不相容的个人数据处理。
5.3. 禁止合并包含以不相容目的处理的个人数据的数据库。
5.4. 仅处理符合其处理目的的个人数据。
5.5. 处理的个人数据内容和范围符合声明的处理目的。处理个人数据的冗余相对于声明处理目的不允许。
5.6. 处理个人数据时确保个人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并在必要时确保针对处理目的的时效性。运营商采取必要措施和/或确保采取措施删除或澄清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数据。
5.7. 个人数据存储以允许确定个人数据主体的形式进行,不超过处理目的要求的时间,除非联邦法律、合同(合同一方、受益人或担保人为个人数据主体)规定存储期限。达到处理目的或失去实现这些目的必要性时,处理的个人数据销毁或去个性化,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
6. 个人数据处理目的